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79號
原告 李陳月 見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
被告 許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之被繼承人 李明宏 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次查供擔保之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設定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1,500,802元,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2萬元,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金額42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
附表
編號
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25㎡
1,600元/㎡
1/9
1,111元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86年
字號:屏恒字第001563號
登記日期:民國86年3月2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許素惠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2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6年3月19日至86年6月18日
清償日期:86年6月18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明宏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111恒他字第000895號
設定義務人:李明宏
共同擔保地號:龍泉段474、483、489
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574.64㎡
1,600元/㎡
1/9
1,346,603元
3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61.12㎡
1,600元/㎡
1/9
153,088元
合計
1,500,8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