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79號

原告 李陳月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

被告 許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之被繼承人 李明宏 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次查供擔保之系爭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設定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1,500,802元,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2萬元,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金額42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

附表

編號

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25㎡

1,600元/㎡

1/9

1,111元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86年

字號:屏恒字第001563號

登記日期:民國86年3月2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許素惠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42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6年3月19日至86年6月18日

清償日期:86年6月18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明宏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111恒他字第000895號

設定義務人:李明宏

共同擔保地號:龍泉段474、483、489

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574.64㎡

1,600元/㎡

1/9

1,346,603元

3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61.12㎡

1,600元/㎡

1/9

153,088元

合計

1,500,80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