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95號原告建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盟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任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萬5,92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6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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