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易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07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明慧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