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1號

原告 羅梅嬌

被告 柯柏榮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柯柏榮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5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另本件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本無庸徵收裁判費用,且本件於訴訟過程中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本院自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