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醫簡字第4號
原 告 黃靜雅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黃策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陳報「聲請台大醫院鑑定,是否同意先行
墊付鑑定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