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俐薇 債務人 戴志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133,031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74,841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7日起至94年5月26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