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49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