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367號債權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確認是否屬本院管轄權所及,又若債務人乙○○之戶籍地確為彰化縣,則請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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