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淨重零點零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規定甚詳。
本件扣案藥丸一顆(驗餘淨重○點○九五公克)為被告所有,
內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MDMA之事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九四)安鑑字第○○六七○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證。參照前述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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