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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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 林賢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仁中林弈宏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玖萬參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鄧雪怡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232 號裁定(111.12.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竹司調 字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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