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 何自柔 訴訟代理人 李慈容 律師
歐致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成福 、 蔣秉詳 、 張朝倫 、一路發包租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