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2951號
原 告 中租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