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 曾東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李奎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ꆼ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ꆼ提出相對人張李奎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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