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 葉俊逸 被告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御金品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瑞泰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係向他人購買版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之被訴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就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自應予以駁回。又因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洪毓良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