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791號
上 訴 人  陳麗嬌
       陳國建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3187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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