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76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相對人甲○○已於民國95年2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18日始向本院請求對相對人通知行使權利,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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