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34號
原告巨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原告 張健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姿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役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