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288號抗告人 周世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周世豪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即受刑人周世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在附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犯罪原定應執行刑及其他之罪宣告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以其尚有他案(109年度執字第7166號)未執行,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定應執行刑。然該部分既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無從審酌,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