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張淑鈴 被告 戴維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莊仁杰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