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90號
原告大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彩華
代理人 胡逢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義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