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90號

原告大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彩華

代理人 胡逢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義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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