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誠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23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020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忠誠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23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前,徒手推倒告訴人 林哲仕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車左側車身多處刮傷、左後方向燈罩破裂(共損失新臺幣4250元),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明珠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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