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18號上訴人 詹翠峰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
葉凱禎 律師被上訴人 張閎朝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謝璧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