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71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債務人 吳江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