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原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原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柏彥義務辯護人李宜庭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宋柏彥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