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源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4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制式手槍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胡源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經鑑定具有殺傷力,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手槍,核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非制式手槍(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⑴含彈匣1個。⑵仿BERETTA廠84型手槍外型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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