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5號聲請人 邱冠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