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聲請人翰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聲請之票號AT0000000號支票,向付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為掛失止付後經付款行用印之通知書副本(聲請時僅提出票號AT0000000號支票之通知書)。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