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士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毛重零點肆零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方士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0
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21、2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本件於112年1月11日2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84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2年5月8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
毛重0.40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2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6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