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告 史麗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林奐辰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所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完整具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