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告 史麗如

史林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林奐辰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所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完整具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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