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其延滯第一個月者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其延滯第二個月者以新臺幣參佰元,其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至第五個月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其延滯第一個月者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其延滯第二個月者以新臺幣參佰元,其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第五個月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