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異議人 彭恩良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執字第10463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四名子女 彭冠志 (男,00年00月00日生)、 彭順信 (男,00年00月00日生)、 彭先應 (男,00年00月00日生)、 彭先勵 (男,00年00月00日生)(下稱彭冠志等4人),於93年8月26日協議離婚後,約定彭冠志等4人由相對人監護,嗣後卻帶離子女斷絕聯絡,使聲請人無法以正常管道探視子女,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1年度監字第95號裁定異議人對彭冠志等4人之會面交往方式,異議人據前揭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訴字第177號准許停止執行程序,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又因兩造已於另案達成和解撤回上訴,惟達成和解迄今,異議人仍無法探視彭冠志等4人,是本件仍有強制執行之必要,故對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4638號駁回裁定提出異議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前因探視子女未果,向士林地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經士林地院於101年10月4日以101年度監字95號准異議人得依該裁定附表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異議人據前揭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供擔保停止執行,經本院以105年度家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主文諭知:「被告不得再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
95號民事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雖提起上訴,惟已於106年12月13日撤回上訴確定,經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4638號卷及卷附105年度監字第95號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77號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107年3月1日院彥民勤106家上90字第1070004083號函為證,是異議人所據以執行之士林地院101年度監字第95號執行名義,因本院105年家訴177號判決已不得向相對人強制執行。從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據此為由而駁回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之處。聲明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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