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專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9號聲請人 陳俊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秀華 即福全洗衣店、 張鴻祺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三份到院。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又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因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經本院前於111年3月22日裁定命補正,聲請人固於111年4月7日具狀本院,補正其訴之聲明。然綜觀聲請人歷次所提「民事起訴狀」、「刑事告訴狀」、「陳報狀」、「補正狀」,均未敘明詳細原因事實,請求金額變動後,各請求項目、計算方式、金額分別為何亦未敘明,揆之首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準此,聲請人所陳於法顯有未合,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3份到院(聲請人歷次所提書狀均未補正繕本3份,請到院閱卷影印後補正)。
四、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請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如當事人不諳法律,宜諮詢合格之律師,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
項目補正資料1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依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2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又原告並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據到院。(到底聲請人本件來法院提告,要告什麼事情。例如:聲請人係何時開始至何時為止,受雇於何人或何公司,擔任何種職務,工作內容為何,約定薪資金額為何,聲請人上班地點之地址為何,是否已經離職,離職原因為何,以及原告另對被告有哪些請求,均應詳細列出,法院才能知道本件爭執的來龍去脈。然後手上有的證據請影印附在書狀後面一併寄來法院,不然沒有證據法院沒有辦法審理。)3本件請求之「詳細計算式」。(各個項目是以月薪多少錢為基礎,乘以什麼標準算出來的,通通要寫清楚,不然法院不知道聲請人的金額是從哪裡來的。)4聲請人之年籍資料。(聲請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請寫在書狀裡面,法院才能合法送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