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馮國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一編號1至4、5至7所示之罪,曾經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6月;附表二編號1至5、6至9、10至12所示之罪,則經各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13萬、6萬、4萬元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及裁定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一所犯,雖各有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1、4)、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5至7)、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3)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3年8月+6月=4年2月;13萬元+6萬元+4萬元=23萬元)。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並考量其各罪犯罪時間間隔、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斟酌受刑人前經數次定刑後,刑度已有所減輕等情,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暨受刑人以前引調查表表示希望從輕量刑,嗣經本院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於民國114年6月10日送達受刑人本人,惟迄今未獲受刑人回覆等節,有前引調查表及本院送達證書存卷足考,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部分,固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刑期未逾6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於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和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部分,另於【附表二】定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9日

110年11月9日至同年月12日

110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6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45號、111年度偵字第15763、17508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7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7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0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11月22日

112年1月30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47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9號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罰金部分,另於【附表二】定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部分,另於【附表二】定刑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9日至同年月25日

110年11月18日至同年月22日

110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1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194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

1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6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6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6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8號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7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部分,另於【附表二】定刑)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

1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4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8號

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部分,另於【附表一】定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9日至同年月12日

110年7月22日至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45號、111年度偵字第15763、1750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90、16131、18496、231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90、16131、18496、231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0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30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3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0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0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30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3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1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4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90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1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4罪(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

111年3月25日

111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90、16131、18496、231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90、16131、18496、2315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1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30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30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30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30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11月28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29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1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號6至9曾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15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15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1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號

編號6至9曾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部分,另於【附表一】定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部分,另於【附表一】定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部分,另於【附表一】定刑)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8日至同年月22日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194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194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1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4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8號

編號10至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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