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谷立人代理人 林淑娟 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林虹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高永杰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林彥甫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沈志元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營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並經債務人以106年9月11日陳報狀陳報無財產在案,有其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附卷足憑,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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