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昀芮
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盛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盛發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竹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人資力審
查查詢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無訛。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
度竹北司簡調字第232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聲請人所
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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