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海商字第8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 律師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永豐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永順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伍仟陸佰元。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自承無訛,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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