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小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四號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小包(淨重:○.○六公克),送往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無誤,有該局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七四七○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號卷第七四頁),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卷證資料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