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芝林奈米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裁
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
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