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芝林奈米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裁
   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
   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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