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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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對人
即債務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相對人
即債務人石家杰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石家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