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正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9,5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0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