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林秋香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緩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林秋香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字第13號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千元,宣告沒收之。
二、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林秋香因妨害投票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字第13號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現金1千元,為被告所收取之賄賂,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