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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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駿憲 、 洪儒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駿憲、洪儒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請
求標的聲明與原因事實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