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高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29,135元113年2月17日10.5%00226,650元113年2月17日14.97%00392,246元113年2月17日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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