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75號聲請人 楊志強 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 陳冠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自110年7月17日起至聲請人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1,900元,及自各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791萬4,000元(計算式:13萬1,900元12月5年=791萬4,000元),又聲請人調解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自110年7月17日起至聲請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8,22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49萬3,560元(計算式:8,226元12月5年=49萬3,560元),合計本件調解標的價額840萬7,56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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