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上訴人 魏偉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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