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陳素麗 被告 王泓霖
泰元貨車出租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簡字第30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
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