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張秋玫
被   告  何祥榮
       陳玉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榮富
       吳清綉
       林東榮
       林美蘭
       吳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218號、104年度偵字第347
號、104年度偵字第743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李榮富、陳玉妹
、林東榮、林美蘭、吳榮春均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
,上揭被告與原告亦均同意等候刑事法院判決結果,為免本
庭與刑事庭重複調查同一事證以致徒增兩造訟累,並避免裁
判歧異,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
以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審理中,該案件就必要爭點送鑑定
已有結果,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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