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得翔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5月6日│97年5月1日│97年4月9日│97年5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7年度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4352號│2255號│第81號、97年度毒偵│第81號、97年度毒偵│││││字第2280、2410、│字第2280、2410、│││││3001、3548號│3001、354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斗簡字第378│97年度訴字第2058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事實審││號│││││├───┼─────────┼─────────┼─────────┼─────────┤││判決│97年5月30日│97年8月6日│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斗簡字第378│97年度訴字第2058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決││號│││││├───┼─────────┼─────────┼─────────┼─────────┤││判決確│97年7月7日│97年8月25日│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定日期│││││└───┴───┴─────────┴─────────┴─────────┴─────────┘┌───────┬─────────┬─────────┬─────────┐│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5月4日│97年5月24日│97年5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97年度毒偵│第81號、97年度毒偵│第81號、97年度毒偵│││字第2280、2410、│字第2280、2410、│字第2280、2410、│││3001、3548號│3001、3548號│3001、354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97年度訴字第2789號││判決││││││├───┼─────────┼─────────┼─────────┤││判決確│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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