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384號債權人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舒鈐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原住○○市○○區○○○○路000號,惟其戶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遷至臺南巿歸仁區戶政事務所歸仁辦公處,有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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