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242建號(
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段○○○巷○○號5樓)房屋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
勿遮蔽),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㈡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
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